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的话,则是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由此可见,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以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如果没有得到善意第三人的追认,那么合同可以解除,不成立。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