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问题中酒驾逃逸顶罪,我们可以知道实际上这其中有两个主体,一个肇事者,一个顶罪人。
针对肇事逃逸者,若涉及刑事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冒名顶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冒名顶替人可能涉嫌包庇罪等。
可见,因酒驾等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不应该逃逸,更不应该找人顶罪,肇事者和顶罪人都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