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必须注明合同期限,但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首先,对于合同生效期一般是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即生效,也不会存在有效期的问题,即使当时未履行的买卖合同,也可以按照合同填补规则来确定义务履行时间。
其次,对于合同履行期限未注明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适用合同填补规则。在合同中交货时间约定不明确,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一般买卖合同中可以不注明合同期限,只要买卖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