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可知,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有数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如多份遗嘱中有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立遗嘱人立多份遗嘱,存在内容相抵触情况且均不属于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如果多份遗嘱中存在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即公证的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遗嘱、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