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实际上不影响双方办理离婚证。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否跨省,只要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均可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将发给离婚证。
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