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是否离婚。
二、法院审理中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进行调解不成,第一次起诉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一审判决6个月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也要根据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审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