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协商一致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起诉离婚在被告住所地起诉,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如果夫妻二人户籍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均在外地居住生活,可以在一方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因此,在外地只能诉讼离婚不能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