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是二年,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若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其中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其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