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确认。
第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第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四,商标图样。
第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第六,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