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的特邀嘉宾律师:李长春。
一、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因此,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以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二、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认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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