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王婷婷。
婚姻法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妇女,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个限制的主体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者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
但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诉讼。所谓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一般包括: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