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来自广东中山的杨帆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2、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3、被报请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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