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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具体方法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的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