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针对医疗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造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作为赔偿。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