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的情况,给付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要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