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的理由,但是夫妻分居必须是满两年的才可以离婚,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并且,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因此,分居多长时间都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要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基础上,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