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的特邀嘉宾律师:龙庆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现在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