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一般判归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一方抚养。但有血缘关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以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判归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