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因各自的作用不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首先,“定金”的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金。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一般只退回收到的订金;若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那么收受的一方常常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这里要给大家提一个醒:因为定金支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对方交付定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也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利益受损。另外,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对方有口头承诺,那么最好把对方的承诺写进协议,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碍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带来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