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九年前,我和前妻离婚时,她的父母为了她以后再婚方便,坚决不让她要孩子,她就自己起草了一份协议,一定要我和她去做公证才痛快的和我离婚。我为了早日摆脱她的纠缠,就答应去做公证了。公正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因为女方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二周岁的孩子归男方抚养,且不付抚养费……。当时她在单位是一个临时工,收入确实不稳定,但是离婚后不到半年,她就在本单位,我们当地的一家大型公立医院转为合同制,成为固定工,收入当然是不错了,而且她父母为了她再婚方便,出资给她在她的单位买了一套职工楼房,过了不久,她就再婚了,那个男方也有一套楼房。而我再婚后,由于现在的妻子身体不是很好,已经辞职在家休养,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我的工资,我们也没有自己的房子,一直是在外租房住。我和前妻的孩子一直由我父母带着,前妻也会不定时的去看望孩子,但是,前妻总是有意无意的和我父母说些不该说的话,弄得我父母和我的关系很紧张。我想咨询的有三个问题:第一,我想把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前妻,我应该怎么做,直接去法院起诉更改抚养权么?第二,九年前签订的那份公证书是否影响现在的起诉?第三,不管是我还是我父母,总归是男方已经在对方没有给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九年,那我可否捎带起诉,在我不负担以后抚养费的情况下,让女方去抚养孩子直至孩子独立?

2018-10-21 12:5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只父母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子女进行抚育以及监护的职责。包括婚生的抚养和非婚生的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地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调解。
    如果父母人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看出父母应当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关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也可以先行协商,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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