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朱老师 

我是当事人的弟弟 就我哥哥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希望能在您的解答下找到一些处理事情的办法  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  我哥哥和我嫂子 结婚三年了 嫂子是属于那种还没有到结婚年龄的 在结婚的时候因为嫂子的年龄问题 没有打结婚证 他们现在还有一个2岁多的小孩 我嫂子在去年年前 在我哥回家后的第一天就没有再回家了  也就是说跑外面去了 她的父母也说不知道去哪里了 同样我们这边也不知道 我们也出去找过人 但是也没有找到 她走的时候也没和任何人说起过这事 根据我们的判段 她就是跟别的男的跑了我们手上好像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但也不是说一点证据都没有 就在前俩天她又回来了 现在也主动提出来 不和我哥哥一起生活了 我想问的问题就是 1)他们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2)我们家在娶她的时候花了很多钱 她这样一生不可的走 对我哥而言造成了名誉和身心的巨大伤害 她回来之后说的一个理由是说我哥钱管得太紧了 我哥没有做对不起她的事 现在要离婚的话 我们想她赔偿我们家的损失 可以吗?

3)再就是孩子的抚养和归属的问题 我们这边孩子是一定要争取过来的 是她先对不起孩子 对不起家庭的 ?

4)离婚时 关于财产的问题 她还有没有权利和我哥哥争取这些?

5)再就是在离婚的时候 我们应该需要去找那些证据 将主动权把握在我们的手中?

6)对于他们家如果不同意赔偿 我们应该怎样起去争取赔偿?



我暂时就这些 问题  您看到了 希望您能及时的给我回复  谢谢

2018-10-23 01:1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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