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叔叔阿姨们,你们好,我想咨询你们一个问题。

  我爸和我妈想要离婚,但却对财产的分配产生了矛盾。我们有一套房子,只有35万左右的存款。我爸脾气很坏,又常年在外工作,一直是我妈在带我。爸爸有时候寄生活费给我们,有时候又不给,我和妈妈的日常开销基本是靠我妈妈开干洗店挣钱,我妈妈真的很辛苦,我看了都心疼。而我爸爸却在外面花天酒地。大约三四年前吧,我妈妈发现了我爸外面小三,有一次,我也亲眼看见了我爸和她坐在一起,还有她送给我爸的礼物。这次我爸着急离婚的主要原因据我爸的一个好哥们说是那个女的想嫁过来了。可无奈的是我们找不到爸爸有配偶与她同居的证据。他与我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了。

  昨天,他和我妈准备协商分配财产,他想给我妈12万,然后把我断给他,剩下的钱和房子也归他。我妈不同意,她想我和她一人分十万,我爸15万,房子归我,我也跟她(我也想跟着我妈)。但我爸却说我不能分,并恐吓我妈说要将那些钱用完,并欠下一大笔债务一起还。还非说我妈开了这么多年干洗店不可能没赚到钱,还想把我妈的干洗店也搬了。我很清楚我妈开的干洗店的钱刚刚够我们用。我婆婆爷爷那边的全部支持我妈妈。

  问题一:是不是小孩(未成年)不能参与父母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问题二:我爸的老板(也是我伯伯)这次给了我爸爸50万(因为房子用掉15万,因此存款仅剩35万),但我爸却没有告诉我妈,昨天他们协商时他还说去借钱给我妈12万,丝毫没提那50万,还是我妈捅破了这层纸(我婆婆之前告诉了我妈)。那我爸算不算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问题三:我妈的分配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哪些地方不合理?应给怎样分配?



  问题四:如果他真的将那些钱用完,并欠下一大笔债务,我妈要还吗?



谢谢!

2018-10-23 01:17: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 对于被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下追回:   
    1、隐匿拥有的不动产   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2、隐匿存款账户   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3、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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