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工伤鉴定10级伤残的鉴定书,上面写到停工留薪8个月,我想问的是我这8个月是去年休的,而且只休了3个月,其他剩余那5个月没休,请问今天的话我能补休这5个月吗
2018-07-06 08:5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工伤事故
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
1、先通过
劳动争议
仲裁认定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有劳动
合同
时不需此程序);
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
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向
劳动监察
投诉。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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