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10月 原被告通过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被告经介绍人所要5.2万彩礼和价值5200的衣物.双方约定被告必须留在关林工作,不的到外地尤其是北京。2011.11月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婚宴上被告将礼金3.3万全部拿走.婚宴花费22300,仪式过后,原被告生活20多天,被告非要去北京,同时原告在其笔记本上发现很多暧昧信息,追问下发现她有婚外恋情况,被告承认有,但是是女的,因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男的,所以就没与追究,要求其不要去北京,履行其约定,但被告一走了之,不管不问,期间要求其回家,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要原告把车和房子过户给被告,原告不同意,被告就要离婚,不回家,请问这样的问题我该怎么办?打官司能挽回多少损失?

2018-10-23 12:48: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彩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 没有领证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也无从说离婚了,想分手的话,我个人认为从道德角度上来讲如果你自己或者你的家庭用了对方的钱,应该适当归还,如果用于购买双方共同使用的物品你可以放弃物品的使用权,或两人协商解决。
    彩礼的问题 要看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如果时间较短或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则不能在要求退还彩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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