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哥哥和嫂嫂结婚八年多了。多年来,俩人一直感情不太好,大吵小吵不断,也多次提及离婚问题。自从去年十月份开始,事态严重了。哥哥嫂嫂吵架后,哥哥离家出走,然后嫂嫂当天也把孩子们送到我父母家,回了娘家。然后俩人连续几日都没有再出现。当时两个孩子,一个女孩六周岁不到,一个男孩6个月。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现在,两个人的婚姻问题悬而未决。嫂嫂提出离婚,要求争取女孩的抚养权。哥哥两个孩子都想要。这种情况下,怎么帮哥哥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呢?



详细说明:俩人离家出走期间,一直都是我父母在照顾孩子。而且因为女孩是姐姐,所以对小男孩格外照顾,姐弟俩互相依赖得很严重。哥哥按月给孩子汇生活费,嫂嫂没有拿过一分钱,只是来看过孩子两次,什么也没带过。这种情况下,怎么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更有利?

2018-10-23 14:02: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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