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关于涉外离婚有几个问题想先询问后,再拜访。

 

我是中国公民,出生在辽宁丹东,我的丈夫是加拿大公民,我们是2010年春天在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至今没有子女,我们两个都在韩国工作,但是我的丈夫从2011年8月初就回到加拿大,至今没有回过韩国,也就是说我们有近1年的时间分局的事实,我决定离婚也通知的对方,对方也同意了离婚,但是迟迟推迟到沈阳的时间。所以我有意提出离婚诉讼,以下是我的疑问,请确认后回复。

 

1,分居1年可否是离婚的理由?

2,离婚诉讼许都就可以有结果?

3,离婚诉讼可否成功?

4,我们没有子女,没有财产纠纷。

5,现在我在韩国工作,不能经常抽时间去中国,律师可否代替?

 

谢谢!

离婚
2018-10-24 22:48: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 分居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你将离婚破裂的原因写清楚。如果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将他的过错描述在离婚协议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其实,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对此问题再进行争议已没有很大的意义,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词语进行阐述就可以了,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争口气”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