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丈夫在今年2月份结婚,领了结婚证,在结婚的时候已怀有身孕,到三月底的时候,发现孩子不好,就引产了,这些医疗费用全部是由我父母帮我出的,因为他家里穷,也没有钱,在孩子引产之后,问题出现的越来越多,男方的家长似乎一直以来不喜欢我,五月份我们吵架,我发现其他他在婚前跟我说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都是谎言,都是骗人的,甚至还把我的项链也当掉了,在结婚之前他问我断断续续一共借过五万,后来由于出现某些问题,我让他给我写了借条,借条是五万,写的日期是登记结婚的那天,这样我上诉有权拿回我的钱么?因为这些钱也是我从我的朋友亲戚那里借的,对于他要当掉自己的家产,还有对我的所有事情的欺骗,实在不能忍受,听别人说钱好像是还赌债的,我现在申诉离婚,我需要归还他的彩礼么?我的嫁妆能不能拿回来?还有他问我借的钱是在结婚之前,借条写的是登记结婚那天,我有权利拿回我的钱么?现在不幸的是,我今天发现自己又怀孕了,我们离婚,我是不想要这个孩子,想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要怎么做,才对我最有利的?借的五万是登记结婚当天的,可以拿回这笔钱么?现在有了孩子,我要怎么做是对我最有利的?

2018-10-25 18:54: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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