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吴某于2008年2月结婚,2010年7月离婚。离婚时就房产、汽车、股权等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后因吴某不配合过户房产和股权,我遂将吴某诉至法庭。

吴某心有不甘,遂与前妻儿子一起导演了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戏。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吴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并未过户给他。2008年10月该房产拆迁,获得赔偿款350W,领款人为他们一家三口。该款一次性打入吴某账户。现在他的儿子就把我和吴某列为共同被告,诉称在得知我们离婚后才知晓他的财产权被侵犯了,我们的离婚财产均是这笔拆迁赔偿款购得,请求我们归还该款及利息。

该案的实际情况是:我们离婚协议里分割的财产并不是那笔款购得。但因吴某是做生意的,我当时并不理家不管他的事情,所以也无法提供他财产来源的证据。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分割的那些财产是由那笔钱购得,但被告一(即父亲)会在法庭自认,并且声称他一直没做事没收入来源,所有的财产均由那笔钱购得。原告提供的吴某接收那笔款的账户显示:吴某在2008年10月份得到那笔款后,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均以取现的方式取尽了这笔钱,这笔现金到哪去了我不知道,也没有消费过那笔钱。可以说我从没接触到过那笔赔偿款。

那么我想请问的是,这样的情况下,我该与前夫一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吗?法院在判定前夫赔偿那笔款时,会用我们离婚协议的财产去执行吗?这样就会导致我根本无财产可分了。那他的这个儿子状告父亲的戏就导演成功了。

离婚
2018-10-25 18:54: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我
  • 对于生效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要回属于您的财产了。房屋拆迁款,要先诉讼要求分割,因为该款是您们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涉及到的,如果胜诉,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个人认为可以,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秘、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您是有机会争取您的财产权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