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男与乙女在2009年底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15岁的儿子随甲男生活,当时的夫妻财产有动产40万元,外加一套面积160平方米的单位经济适用房,新房屋装修后刚刚入住半年,房屋产权证是原来的一家三口共同共有。双方平分财产时,因甲男称无力支付剩余的现金给乙女,所以女方要求此后的房屋产权证归父子俩人共同共有,男方签字同意了。但是2010年元月份,男方过户房屋手续时却通过熟人将产权方式变更为按份共有,男方占2/3,儿子1/3,所以男方2011年5月要求女方协助过户土地证产权时,女方拒绝了,男方为了劝女方尽快搬出此房屋就再次跟女方签协议同意将此纠纷通过法院解决,女方则因为儿子随男方生活担心到法院解决此事对正在读高中的儿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也一直没有主动到法院解决此事,现在很担心时间久了会失去维护儿子权益的时机。如果女方赶在2013年4月份之前到法院起诉对方可以吗?可用什么事由起诉男方呢?

2018-10-25 20:3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能够在自助协商的情况下在达成合一的,可以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配,并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在完成了离婚协议书后可以通过到民政局备案的方式,来是离婚协议生效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 离婚时房子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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