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我面临房屋拆迁问题,是这样的。我是农民户口,前夫是居民户口。

    现在我们村面临拆迁。我跟前夫是90年结婚的,91年6月1日在女方村庄上买了知青插队落户四间平房,后来又造了一间灶间,总5间房子(86平房)。 宅基地使用证上是我的名字,总共86平房。9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东面两间归我,西面两间归他,灶间共用。后来还在宅基地上共同造了几间无证房。现在拆迁就剩下我一家还没签,他跟拆迁组的谈不拢,但我想拆迁,拆迁组要我把整个房子的拆迁协议一个人签掉,这样行吗? 

    我想补充一下,拆迁组在拆迁过程中,他阻挠拆迁,用汽油烧用刀砍,使房子拆不了,所以拆迁组说要我先交房子钥匙,吧房子拆了在跟我签订协议,否则拆迁办协议签了,房子拆不了,拆迁协议也就无效。因为当初估价房屋的时候也发生过这种情况,他不让估价。当时警察来了也没用,后来他要我跟他签了一份协议书才同意评估的。内容是“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建造的房屋都是共同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必须要有另一方在场,如有任何单方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果。必须要双方共同签名,否则均无效。除根据“离婚协议”经双方同意就个人应得部分经行处理,但必须在与拆迁方签订书面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方在协议上注明“这是我的或者他的”个人财产应得部分,一旦协议成立与对方无关”。

    如果我不配合拆迁组他们就要强拆,强拆的话,拆迁组说拆迁费9万6就没有了,原来86平房照顾到180平房(应建未建)。原方案一大一中照顾方案是二中二小,就按原方案。

    我该怎么办,希望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下

离婚
2018-10-25 20:31: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  
    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中介估价采用“市场比较法”,即选择与待估价房屋在区位、权益和实物状况方面相同或相近的数个成交价格进行比较和计算。所以评估值与交易价之间上下浮动相差5%~10%都是正常的。同时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因素,也容易造成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异。如买卖双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卖家急于出售或买家急于购买的情况;或者买方或卖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或者买方或卖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等都会引起成交价与市场价的不同。此外,不同的评估机构或不同评估人员对同一宗房地产的评估结果也可能出现差异。
  • 如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如下: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 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 补偿、 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签订是房屋拆迁过程一个十分关键的 环节。此协议如果不够严谨,拆迁户通过不懈努力争取得到的合法补偿极有可能 由于协议不够严谨而付诸东流。
    拆迁户如何签订协议才能更有效地规避拆迁风险,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呢?我认为,拆迁户签订协议时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两个原则: 两个原则 第一,树立“拆迁户是拆迁的强势群体,拆迁户在拆迁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一,树立“拆迁户是拆迁的强势群体,拆迁户在拆迁中处于主导地位” 的意识。
    的意识。第二,坚持“以我为主,争取主动” 第二,坚持“以我为主,争取主动”。 拆迁户经过了与开发商的谈判、洽谈或协商,对拆迁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进行协议的签订。
    拆迁所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除签订好格式 (增 合同里的内容外, 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格式合同的内容外增加必要的补充条款加补充条款是拆迁户的合法权利)。
  •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