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104号
关于护士退休年龄的规定,还是上世纪70年代末由国务院做出的,一直延续至今。
上世纪末,护士被认定为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现在“国家干部”已经被“公务员”所代替,但护士等一些群体,在某些待遇方面,依然按”国家干部“对待。
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