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87年9月份参加工作,经历了公司的全部的分拆重组(邮电局-电信局-网通公司-联通公司),06年时(联通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法,公司开始将员工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并且也不是每一个员工都签的,还有附加条件,要签的员工必须每人购买3.5万元的即将过期的201电话卡,因为即将过期,所以大部分员工都按照面值的3/1进行出手,没人损失1.5万元左右,这是先期办理的员工,到后来需要再办理的每人需缴纳1.4万元现金。在2011年6月份时,因为其他原因本人提出想要更换一下工作岗位,公司领导重新分配了工作岗位,但由于本人眼睛不能长时间看电脑又向领导提出了不适应岗位的原因,但一直没有另行安排,一个月后新的领导上任,新领导上任后我也去找过4次,后来安排我到营业厅代工营业1个月(原营业员生孩子),半月后由于间歇性脑缺氧出现两次眩晕,到医院检查后去找领导请假,领导也不看请假原因就是不准,为了看病我只有离岗看病了,一直到现在公司也没让我在上班,上个月我找公司领导说我的问题时说市公司把我给除名了,其它员工待遇也一并停止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劳务派遣合同成立么?公司把我出名需要补偿我么?能补偿的话请问能补偿多少呢?盼复。

2018-11-02 08:15: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派遣公司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比如怀孕女工辞退,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而且,派遣工被退回后,派遣公司应当重新安排工作,本文中的莎莎尽管违反超市管理规定,存有一定过错,但她待岗期间也应获得报酬,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是以工资为标准,而工资是包括各种岗位补贴及奖金等货币形式的,所以,单位说不含每月伙食费是不合法的;其次,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再过一年或者实际上你已经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单位这种做有变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第三,劳务派遣合同的派遣单位有法定的要求,你们单位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是无权派遣的。如维权,请及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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