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受十级伤残工伤证一支由单位保管单位要注销换了另一个名字工伤证已交回社保,我怎么能要回我的证明材料社保能给开么

2018-11-02 10:54: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票据原件(附检查报告单)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记账凭证(加盖财务鲜章)
    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多份(和工伤赔偿窗口指定银行的银行卡正面复印到一起)。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施工现场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亲属根据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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