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们厂里有一位员工,他的女儿满16岁未满18岁,由于经常要跟男孩子私奔,所以他父亲花了三天把她找回来,带在身边来上班。一开始我们劝他不要把小孩带进公司,他说怕她跑掉,而且无心思工作,所以恳求我们让她女儿在他身边。

    但是她来了厂里后,经常在车间乱逛。我们多次说也不听,后来她自己在帮她爸爸干活时,不小心将手指割伤。导致食指末端稍有些割下,指尖有点粉碎性骨折。那时我们厂里领导及时开他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押金、诊疗费等一共4000多元,后来再年底时还补偿给他1000元。

    但是他现在又来向我们索赔,我想请问下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2018-11-02 11:57: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的子女小学报名劳动合同书通常要求至少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没有在劳动局备案是可以的,除非学校或者当地教育部门有特殊要求,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进行详细了解,便于有针对性地准备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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