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个月前,私营工厂的工人(甲)在厂内擅自偷开汽车,在没有驾驶证且不会驾驶的情况下,将厂内另一名工人(乙)撞伤。厂方考虑救人要紧,在第一时间内将工人(乙)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目前,伤者工人(乙)认为是工伤,全部赔偿责任都应由厂方承担。厂方认为,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肇事工人(甲)并非驾驶员,厂方也未允许也不知情,完全是偷开汽车玩耍所致,责任应由肇事工人(甲)承担。厂方前期承担的住院费医药费也完全是本着企业道义、救人为先的原则进行的(肇事工人(甲)没钱负担)。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工伤? 2、本案中,厂方、肇事工人(甲)、受伤工人(乙)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中厂方该如何理赔?

工伤索赔
2018-11-02 11:5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承担下列责任与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工地工人受伤申报工伤保险的流程:
    1、项目社保经办人备齐规定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
    2、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3、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