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2年8月19号入职当时是按打卡考勤月薪计算的 8月份12天工资1200圆。9月份前2天休息  中途请假回家了一段时间。。最后工资是1800圆 。到10月初开始换工种 (此工种比刚开始的工种工资要高属于技术类计件带保底工资)到10月14号下午由于机器故障发生工伤。。现在评残结果已经下来了··可是去问劳动总裁说是只能按我9月份的工资基数来赔偿··请问这合理吗?而且9月份我是因为家里有事请教了才没满考勤。。请问各位律师这事情该怎么处理才合适··谢谢!(因为我是在做技术工种的时候因为机器故障才受的工伤 。可以按这个标准来赔偿吗?)

2018-11-02 12:02: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工伤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发生工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去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用人单位如果拿着,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医院要求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的)。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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