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993.7月护校毕业分配一医院传染科工作,于1995年9月感到身体不适调离传染科,于1996.1月开始先后以肺结核,腹腔结核,盆腔结核,住院治疗。先后经过抽腹水,包块切除和服大量的结核药等治疗。经多年治疗,现病情无明显好转,日常生活中即感身体不适,肚子疼痛,肚子想铁板一样,常腹痛腹泻。于2012,年在其他医院以结核性肠粘连住院治疗。医生告知无法治愈,出院只能理疗,先后早中医院住院吃中药,在三艾堂艾灸理疗不见好转。在工作时稍活动后就出现呼吸急促,胸痛,心慌,直到现在身体任然不行,在发病前曾进行过多次健康体检,身体无异常,每月的基本工资只能够支付部分医药费及检查费,现在不知该怎么办,特向各位律师朋友们求助,这种情况医院是否有责任?算工伤?职业病?我现在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2018-11-02 12:03: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 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通常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要承担劳动者停工留薪的责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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