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市人民医院B超室接到B市人民医院的邀请函(邀请函函头为:尊敬的A市人民医院B超室),邀请该医院B超室出席相关学术会议。A市人民医院B超室主任苏某接到该邀请函后,没有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向医院领导请示报告,在没有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参加该会议。会议结束后,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18-11-02 12:1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工伤认定流程及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 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 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 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 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 事故调查报告
二、 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的
1、 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 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 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因
交通事故
死亡,构成工伤的,死亡人的近亲属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类型及数额,参见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死亡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但两种赔偿有冲突的部分,不能重复获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关于审理
工伤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赔偿有了明确规定,不仅要赔,而且要赔得及时。 据悉,我市每年发生的工伤赔偿案约
1.5万余件,其中因第三人造成的就有15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近6000万元。市高院发布的新规重点对此类工伤案件赔偿作出了明细规定。 赔偿金先由保险机构垫付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也算工伤。”据市高院有关人士介绍,在1500余件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为保障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市高院规定,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可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肇事者逃逸或确无赔偿能力,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避免因民事诉讼时间过长,而导致受伤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 工伤赔偿实行差额互补 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将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 据了解,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保险机构可双向追偿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此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对肇事者进行追偿,其追偿金额以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诉讼期限为一年。 进城务工10年以上农民工有望按城市标准赔付 市高院有关人士特别指出,随着农民工日益融入城市生活,下一步,将考虑对进城务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按照城市职工标准进行工伤赔偿,以逐渐消除城乡差别。 此外,市高院明确,由于残疾补偿金、死亡抚恤金等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则上不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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