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酒店的房务部上班,每天的工作是将客人退出来的房间打扫干净,我们酒店不允许我们用拖把拖地板,而是叫我们每天用烂布弯下腰来抹十几间房的地板,就这样我做了四年,由于腰痛去做了检查,得出结果是腰椎间盘膨出和腰椎间盘突出和骨质增生,医生说腰部由于长时间过度弯曲引起的轻微损伤积累而成,这不是病而是伤,不能根治,只能缓解,叫我尽量不要再弯腰和用力,单位知道我的情况后,叫我自动辞职。我得了腰椎间盘突出主要原因来自我的工作,请问,如果是我自己自己提出辞职,我可以向单位索取赔偿吗?单位可以以我因此病不能再胜任这份工作而解雇我吗?我申请了调动岗位,可是单位不批,我现在仍然在原来的岗位工作,请问,在我还没有辞职之前,在上班时间如果我的身体状况出恶化或者引起工伤(比如突然走不了路),我可以向单位索赔吗?谢谢,急切等待答复。

2018-11-02 12:4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自己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是否有经济赔偿?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之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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