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妈在黎托乡的一个小食品厂工作,那个厂比较小,只有十几个人的小厂。因为太小不可能象正规性的工厂一样签订劳动合同。正是因为此事可能以后的工伤鉴定会比较麻烦,但是那个老板还是比较通情达理,在我妈妈住院时已经送了3万医药费到了长沙武警医院,今天我妈妈还没有出院,但是今天已经跟那个老板协商了一下,我们打算先私了,如果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

    她是在上班的时候开机时不慎压到右手的,她的本职工作却不是开机器,开机器是老板临时调过去顶别人的。具体伤情是这样的:右手的大拇指可能也废了,2345个手指齐跟切掉了,按照伤残等级应该是5或者6级伤残。

    我想请问您象这个赔偿是是按照长沙市的标准来赔付还是按照农村的标准来赔付。又会涉及那些方面呢,比如:工资,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补偿费,还有以后的其他费什么的,又应该可以要到大概多少万左右呢?她当时的工资大约850的样子

    谢谢您!

      万分感谢在百忙之间看我的求助!

2018-11-02 12:45: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劳动者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起一个月内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单位不申报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以内自行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未缴纳的,则由单位自行承担注意,以上是符合工伤条件的情形。如果不符合工伤条件(如老板无用工资质,系一般雇佣),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则不能构成工伤,因按照侵权责任法来按责任分担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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