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因为在公司操作机器时撞了头部 ,公司主管并没有及时做出处理,后是我妈一个人到医院检查CT,当时查CT是什么事也没有查出来,但我妈当时撞击很严重,当时是什么都不记得了的,出现头晕,想呕吐现象,后来 到三灶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病情还没好,后我又跟我妈去了中医院检查,医院说是脑震荡综合症,开了中药回去吃,还不见好转,后公司带我妈做人民医院咨询,当时医生没做检查,说了一句没事,没病,可以工作等,又给我妈开了一些西药,我妈的病不是假的啊,当时我妈看电话看几分钟头都出现骚乱现象,是典型的后遗症状,为什么中医院跟人民医院检查的结果不一样呢?怎么处理啊?我妈现在没上班,公司没让请假医生也没开病假证明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还算是工伤吗,会不会按自离处理.我妈的这种情况走法律程序,难度大不大?有胜算吗?公司一直拖延不处理不回复的态度作为弱势群体应该怎么办啊?生对这种情况无从判断,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之前因医生说要一年半截才能吃好,是慢性病,跟公司提出要1万元回家吃药,公司不肯),麻烦指点迷惑,万分感谢!

2018-11-02 12:45: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根据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对于请病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2、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
    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复核的费用可由用人单位预付。
    4、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出具虚假病假单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