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人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保洁员,该房地产公司属于A集团,因房地产项目已快结束,所以A集团下的另一装修公司负责前来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负责装修的一个人员就在该房地产公司工程部里办公,昨天我家人上班时,该装修人员喊我家人去快装修好的办公楼里收拾纸板等垃圾,我家人随即跟在他们后面去了工地上,在进入楼道的脚手架上摔了,后来该人员把我家里人拉上来,因为刚摔,腰部还不是很疼,我家人也没有想到去医院,就想着回家躺躺休息休息,哪知道后来腰部越来越疼,晚上就去医院看了,现在公司不承认属于工伤,理由1是装修公司的人喊我家人去干活的,不是他们部门喊的,去工地收纸板不属于我家人的工作范围;理由2是说我家人收的纸板卖掉,不把钱上交办公室,这属于她的私人牟利行为,所以不能算是工伤。现在喊我家里人去收纸板的人也不承认这个事了,我想咨询下这到底算不算是工伤?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

2018-11-02 12:4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一、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在确定为工伤的情形下,是由有停工留薪期的,期间是不需要上班的。
    二、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三、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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