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伤者是我父亲,属于无合同制的那种民工,在常州这边很普遍,所谓的那种 ,泥瓦匠叫着去帮忙干活,然后由泥瓦匠发工钱的那种。在2012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在一个挖鱼塘筑坝的工地上,和工友搬运筑坝石头的时候,被斗车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主家即可送进当地的县级卫生院,后查出我父亲有重度贫血,骨折不宜手术。我想先转到大医院去治疗(因为一方面县级卫生院条件差,另一方面想治疗贫血,可能要输血,卫生院是没条件的)。于是跟主家沟通,主家一直推脱工作忙,无暇顾及。如果想转院,叫我们垫付医疗费,到出院一起结算赔付,请问这合理吗?我们现在担心的事情是到时我们自己垫付了医疗费,对方又扯皮,不愿支付(现在对方的态度也及其恶劣,自从我父亲进医院后,当时垫付了2000元押金后,就去过一次问了医生病情后,就没再出现,跟其沟通就一句话 公事公办就没下文了)。我想咨询下如何处理,转院肯定是必须的,因为父亲的病肯定是不能拖的。

2018-11-02 12:47: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务关系,就是动者与雇佣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雇佣关系的合同等,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属于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从事单位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等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要先作工伤认定、偿劳动能力鉴定,这二个鉴定作完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赔金额。
  • 关于工伤的界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过程中,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理应由工作单位负责赔偿;如果工人属于故意而为,那么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因个人原因导致操作失败,但公司方监督人员已经告知其操作有误,工人拒绝接受意见造成意外伤害的,则工人个人负担全部赔偿的50%以上,公司负担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为而公司方监督不力的,或没有告知其存在风险必须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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