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这样写行不,主要是万一以后要打官司,应该能用上吧!
告 知 函
某某公司股东:
从2012年3月1日到2012年9月1日,公司不合作已经有半年时间了,公司股东没有一个人出面进行交接手续,我虽是公司会计,在没有股东出面情况下,我还是照样负责公司的部分事,我照旧年检公司证件、还每月报公司的税务账。2012年我没有发过工资.请在2012年9月10日前把我工资和出差垫付费用共计*****给我,(账号省)并把公司资料交接一下,我不可能一直这样托下去了,毕竟已经半年了公司都没有明确发展动向。对公司做成这样我已经仁至义尽。
每月1-15号是税务交税日期,如没有在2012年9月10日前把欠我的钱给我,我不会再报税务税事宜,对公司证件等资料已不再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不负责任。
告知人:某某
电话:
日期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1-02 12:46: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