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因公出差,从人字梯上摔下来,左手,右腿骨头都摔碎了,之后做了手术,工伤鉴定是八级,请问得赔偿多少钱?

工伤索赔
2018-11-02 14:31: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等等。
  • 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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