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2月份离职的原单位本来答应给我交2月份社保,可是后来并没有给我交,后来发现跟他们沟通,他们还拒绝给我补缴,所以,我就去社保稽查中心举报去了,现在社保中心要求我提供工资证明和个人完税证明,我不知道这样会不会对我有不好的影响,会不会查不出我什么事情来,公司原来说要让我去撤销举报,补偿给我一个月的社保,由于离职原因是公司年底给我克扣了一个客户1万多的提成,所以我气不过,没答应撤销举报,现在稽核让原单位提供一系列的资料,人事说很麻烦,我们公司不是很正规,会不会因此导致查出我们公司什么违法的事情,对公司不利,公司再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稽核最严重的处罚会是如何处罚我原单位,求助,非常感谢您。

2018-11-02 16:26: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受理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社保要从工资扣除的比例。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
    3.5%,单位
    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4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4000*2%=80元,单位4000*8%=320元;养老保险:4000*8%=320元,单位4000*20%=800元;失业保险:4000*1%=40元,单位4000*2%=40元;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4000*1%=40元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4000*1%=40元公积金:4000*
    3.5%=140元,4000*
    3.5%=140元。因此个人总计为:580元,单位总计为:1420元。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 国家税务总局提示:所以在一次支付数月工资时,要按工资实际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需经主管机关审核。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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