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朋友,他弟弟16岁 去外地建筑工地打工,期间摔伤,承包方只给医疗费,不给赔偿。医生说很严重,好像得下钢板,还会有后遗症。

请问:招16岁的人是否违法,承包方是否应该赔偿?多谢

2018-11-03 06:1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可申请工伤。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四、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
    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
    所以,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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