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苏州一家工厂上班,发生2010年4月份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为在赔偿金额问题有争议,相差两万元左右,我现在委托了专业人士对我所在单位起诉,需要劳动仲裁我已经辞职了?这会对我的赔偿有影响吗?还有法院判决需要多久我才能拿到赔偿金?

2018-11-03 11:00: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计算。
    劳动争议中的有关赔偿金有几种,一个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个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还有一个是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要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