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班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行人从侧面跑过来撞到我,导致我侧脸组织破损留下疤痕,身体软组织损伤,然后休息了半个月,医药费花了1000(自费)工资2200,扣了我700块钱工资,就发了1500,这样算不算工伤,是不是工资也不应该扣?该不该给报销医药费?

2018-11-03 11:3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属于工伤。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赔偿程序及赔偿项目: 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以及是否需要护理等,具体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资、伤残津贴、停工期工资、医疗费、伙食费、如需要护理有护理费、康复器具费、差旅费,如是1-4级伤残的有安家补助费。如果死亡的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费等。
    具体数额根据详细情况计算才准确,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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