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
遗产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
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登记过户:
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
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三、土地使用证过户:
1,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的名称变更的登记;
2,再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3,具体可咨询房屋所在地的国土地部门工作人员。